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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2015)横民初字第02288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某甲赔偿申请人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277.53元。被执行人马某乙赔偿申请人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277.53元。案件受理费127.75元,由申请人承担63.88元,由被执行人马某乙承担31.94元,由被执行人马某甲承担31.94元,执行费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2016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0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