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8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明江与九龙坡区申廷家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江,九龙坡区申廷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472号原告:陈明江,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杨文学,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利蓉,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龙坡区申廷家具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3社。经营者:范朝惠,女,汉族,1946年2月27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江与被告九龙坡区申廷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