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焦安玖申请执行丁明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安玖,丁明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焦安玖,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丁明相,男,1943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焦安玖申请执行丁明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