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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2884王登财与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财,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884号原告:王登财。委托代理人:姜亚剑,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登财与被告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登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登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王登财负担。审 判 长 周 姝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赵奎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