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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4刑初43号公诉机关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男,1967年11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因本案,2016年6月8日被南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9月20日由南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华县看守所。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存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初,被告人何某甲以5000元的价格与雨露乡洒披武村民委员会麦地冲村何某乙谈好砍伐其家在香木朗山承包的林木。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何某乙家承包的香木朗山用油锯砍伐林木112棵(云南松93棵、滇油杉12棵、水东瓜6棵、栎木1棵),砍伐的木材卖在南华县城陶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12根原木立木材积为29.879立方米。2、2015年11月初,被告人何某甲以2000元的价格与李某庚谈好砍伐其与雨露乡洒披武村民委员会麦地冲村李某甲家购得在香木朗山部份林木。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李某甲家香木朗山用油锯砍伐云南松11棵,砍伐的木材一车拉到龙川镇徐营村委会上石官村卖给李某乙,一车被雨露林业站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1根原木立木材积为7.242立方米。所指控的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初,被告人何某甲以5000元的价格与雨露乡洒披武村民委员会麦地冲村何某乙谈好砍伐其家在香木朗山承包的林木。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何某乙家承包的香木朗山用油锯砍伐林木112棵(云南松93棵、滇油杉12棵、水东瓜6棵、栎木1棵),砍伐的木材卖在南华县城陶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12根原木立木材积为29.879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1、报案记录在卷证实,案件的来源。2、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某甲的身份及无前科。3、到案经过在卷证实,被告人何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的经过。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在卷证实,被告人何某甲砍伐林木的现场概况。5、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在卷证实,何某甲对其滥伐林木的现场、树种、数量进行了辨认。6、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被告人何某甲砍伐林木立木材积为29.879立方米。7、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在卷证实,被告人何某甲滥伐林木的作案工具是一把油锯。8、林权证在卷证实,香木朗山的林权属麦地冲村民小组。9、证人李某丙证言在卷证实:我是麦地冲村的小组长。2015年11月25日,我听李某丁说,我们山上的树被砍,南华县林业局的来了,我才知道山上的林木被砍。村民的山林所有权都统一登记在麦地冲村村民小组户头上,每家每户的权属及四至是清楚的。10、证人李某戊证言在卷证实:2015年9月17日,以5000元的价格将自家经营山上的树木卖给何某甲砍伐。11、证人陶某某证言在卷证实,是收购着何某甲拉来的木材了。12、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在卷证实:香木朗山上有一部份树木是李某戊家的。2015年9月的一天,我与李某戊以5000元的价格谈好砍伐其家承包的林木。从2015年10月5日至11月6日期间,我就带着油锯去李某戊家的承包山上砍伐,砍伐的木材大部份卖在南华县城陶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山上被我砍的伐桩共有112个。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5年11月初,被告人何某甲以2000元的价格与李某庚谈好砍伐其与雨露乡洒披武村民委员会麦地冲村李某甲家购得在香木朗山部份林木。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李某甲家香木朗山用油锯砍伐云南松11棵,砍伐的木材一车拉到龙川镇徐营村委会上石官村卖给李某乙,一车被雨露林业站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1根原木立木材积为7.242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在卷证实,被告人何某甲砍伐林木的现场概况。2、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在卷证实,何某甲对其滥伐林木的现场、树种、数量进行了辨认。3、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被告人何某甲砍伐林木立木材积为7.242立方米。4、林权证在卷证实,香木朗山的林权属麦地冲村民小组。5、证人李某甲证言在卷证实,2015年9月5日,我将自家的经营山上的树木卖给了李某庚和李某辛,卖得12400元。6、证人李某辛证言在卷证实,李某庚和李某甲价格谈成后,将李某甲家经营山上的树木一部份卖给我,有一部份卖给何某甲。7、证人李某乙证言在卷证实,是收购着何某甲拉来的木材了。8、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在卷证实:香木朗山上的树木是李某甲家的。李某庚和李某甲价格谈成后,我与李某庚以2000元的价格买了11棵。砍伐的木材一车拉到龙川镇徐营村委会上石官村卖给李某乙,一车被雨露林业部查获。山上被我砍的伐桩共有11个。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一把油锯,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生富审 判 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邹世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继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