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生沿与周初奋、茅美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沿,周初奋,茅美满,周初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032号原告:吴生沿,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周初奋,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茅美满,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周初旺,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吴生沿与被告周初奋、茅美满、周初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吴生沿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吴生沿以与周初奋、茅美满、周初旺先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生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生沿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建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