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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友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庞云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友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庞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友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进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庞云宝,男,1979年11月10日生,住张家口市康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友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现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9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东审判员  董利峰审判员  李志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