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曾庆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曾庆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文华大厦东座17E。法定代表人詹前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广东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簕竹角雍启科技园二栋7楼。法定代表人程晓世。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劲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祥,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庆赢,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曾庆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需支付14万元及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有关具体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的二审答辩请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二审庭审笔录。被上诉人曾庆赢未应诉答辩。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是涉案欠条的债务人还是见证人。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仅加盖公章,并未在涉案欠条中明确其系见证人。被上诉人曾庆赢曾是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员工,涉案《进口物流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属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涉案欠条所涉款项,系被上诉人曾庆赢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宏鑫光电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关货款。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明确表达了其愿意向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欠款,该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认定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系涉案欠条的债务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主张欠条上的公章系被上诉人曾庆赢偷盖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昌富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楚娟(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