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30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佛坪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申请执行尤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坪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30执20号申请执行人佛坪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系该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尤某某,女,汉族,无业。申请人佛坪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依据(2016)陕0730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尤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以前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佛坪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房屋使用费15600元(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承担案件受理费95元,共计15695元。执行通知送达后,被执行人尤某某与申请人佛坪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尤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佛坪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案件款7800元,剩余7895元案件款,佛坪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自愿放弃。现该案被执行人尤某某已将780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人佛坪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已领取。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730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培军审 判 员 冯 亮助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