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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振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588号被执行人张振刚。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枣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振刚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