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喻良,方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喻良,方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772号原告: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人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92154U。法定代表人:田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素华,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喻良,男,生于1981年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方梅花,女,生于1980年12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喻良、方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喻良、方梅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喻良、方梅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光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春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