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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志刚与被执行人韩向东、周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刚,韩向东,周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刚,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韩向东,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周宣,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何志刚与被执行人韩向东、周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向东、周宣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