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民初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青岛青汽实业有限公司、戴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青岛青汽实业有限公司,戴永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322-1号原告:张胜利,男,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青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法定代表人王子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绪利,男,汉族,暂住青岛市汽车产业新城,系被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庆岭,男,,汉族,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系被告公司职员。第三人:戴永庆,男,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四方区。原告张胜利与被告青岛青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戴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胜利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胜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6元,减半收取70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柳 林审判员 慕 雪审判员 于美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