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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771号原告:柳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娟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