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771号原告:柳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娟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