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隋连华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连华,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隋连华,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牛汇北三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66757314。法定代表人薛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隋连华与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14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隋连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147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