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峰、李秀珍诉被告赵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李秀珍,赵长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594号原告张海峰原告李秀珍被告赵长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峰、李秀珍诉被告赵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李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海峰、李秀珍承担。审判员  吴钟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