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穴。法定代表人:龚道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申请执行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返还不当得利款3117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4.50元、申请执行费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堂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