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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1471号原告: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目前处于病危状态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