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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0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08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邹某。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陈某诉被申请人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08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邹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某小区34栋4-3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邹某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桂B×××××),申请人刘某、陈某以其共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桂柳路某小区7栋1单元7-2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调解书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邹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某小区第34栋4-3房产一套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邹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某小区第34栋4-3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韦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