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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执字第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0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文艳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