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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周星级、冯万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周星级,冯万灵,诸葛晓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2190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景山兴海路55号。负责人:张亦银,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西,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职员。被告:周星级。被告:冯万灵。被告:诸葛晓萍。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周星级、冯万灵、诸葛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周星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期内利息9832.09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11%从2016年8月19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期内利息的复利以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11%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冯万灵、诸葛晓萍在27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周星级应偿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19日,被告周星级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1760201010805213号的《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8月18日止,执行年利率8.74%,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次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2015年8月19日,被告冯万灵、诸葛晓萍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20151767210012005213《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冯万灵、诸葛晓萍自愿为被告周星级与原告在2015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9日之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7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告周星级发放借款本金27万元,被告周星级已付清2016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扣收0.41元用于支付利息,此后再无还款记录。截止2016年9月18日,被告周星级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期内利息9832.09元,期内利息的复利325.75元,逾期利息3048.08元。另查明,涉案贷款系用于归还2014浙稠借字第1760201002305213号合同项下贷款,该笔贷款金额为30万元,用途为购买服装外套等,借款人和担保人与涉案贷款一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星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27万元、期内利息9832.09元、以及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截止2016年9月18日,期内利息的复利为325.75元、逾期利息为3048.08元;之后的复利以期内利息9832.09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3.1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冯万灵、诸葛晓萍共同在27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0元、公告费420元,合计7770元,由被告周星级、冯万灵、诸葛晓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聪碧人民陪审员  郑黎萍人民陪审员  朱汉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