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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何晓丽与刘金成、杨秀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丽,刘金成,杨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453号申请执行人何晓丽。被执行人刘金成、杨秀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晓丽与被执行人刘金成、杨秀兰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执345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国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