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素琼、卢文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素琼,卢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陆素琼,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卢文良,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桐庐县。陆素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桐庐法院于作出的(2016)浙0122民初007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卢文良在(2016)浙0122执260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文良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怡 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樟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