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潘学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学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03号罪犯潘学忠,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黄平县。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黔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学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已缴纳1300元)。于2009年3月2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9个月。2014年3月27日经本院减刑1年零8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9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学忠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劳动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学忠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