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立诉被告王洪波、周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立,王洪波,周秀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183号原告:刘新立,男,1964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高延松,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洪波,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周秀梅,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被告王洪波妻子)原告刘新立诉被告王洪波、周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新立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立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新立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