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九江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九江东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东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321号原告九江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台山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685989148J。法定代表人王升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传恒,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东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石钟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674985790U。法定代表人阳伍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剑飞,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东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拟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九江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龙波代理审判员 李 君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