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建勇、翁建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勇,翁建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恢103号申请人李建勇,男,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翁建幸,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李建勇与被执行人翁建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勇依据已生效的(2008)江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31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江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