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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6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蔡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306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荣尚,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蔡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