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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荆书芹与高玉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书芹,高玉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914号申请人:荆书芹,1961年7月5日生,女,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高玉贵,1950年4月5日生,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荆书芹与被告高玉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荆书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玉贵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刘某某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冻结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玉贵的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刘某某名下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