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5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绪林与王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绪林,王科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966号原告:蔡绪林,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菊,女,四川省德昌县人。被告:王科富,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绪林与被告王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雄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