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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晓喜与韩茂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喜,韩茂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431号原告:杨晓喜。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韶华,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茂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主要负责人:曹艳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喜诉被告韩茂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晓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