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539号原告杜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