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洪恩、郭朝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恩,郭朝军,朱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财保53号申请人李洪恩,男,195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杞县。被申请人郭朝军,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杞县。被申请人朱广辉,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开封县。申请人李洪恩因与被申请人郭朝军驾驶、朱广辉名下的豫A×××××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洪恩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朝军驾驶、朱广辉名下的豫A×××××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广辉名下的豫A×××××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