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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茂提与麦锐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提,麦锐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民初3089号原告黄茂提,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麦锐基,住从化区。原告黄茂提诉被告麦锐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茂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锐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茂提诉称,2014年11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于2015年9月21日,再次向原告借款82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麦锐基偿还原告借款18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麦锐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等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据。2015年9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82000元,并立下借据。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二份,以及开庭笔录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所立的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事实清楚,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借据中未约定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经原告催收之后,仍未还款,占用了原告的资金,造成了原告可得的利息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支付利息给原告。被告麦锐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麦锐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黄茂提借款18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二、驳回原告黄茂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1元(原告黄茂提已预交),由被告麦锐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