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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2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侯文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文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135号之一原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赵中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杰,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侯文学,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文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3元,邮寄费40元,合计3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仲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