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唐良花、江龙传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良花,江龙传,唐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良花。委托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龙传。原审被告:唐荣军。再审申请人唐良花因与被申请人江龙传及原审被告唐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唐良花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唐良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唐良花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邰德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