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君华诉申玉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华,申玉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405号]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原告:张君华,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板石镇南秦孟村*组。被告:申玉子,女,1956年5月2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板石镇南秦孟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华诉被告申玉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君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君华负担。审判员  金帅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