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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云杰与张法典、侯尽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杰,张法典,侯尽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杰,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法典,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侯尽岭,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6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侯尽岭在中国建设银行颍上支行账号62×××733的存款20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