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韦德雄与冯江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德雄,冯江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韦德雄,司机。被执行人冯江广,工人。申请执行人韦德雄与被执行人冯江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冯江广偿还债务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桂1221执131号。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江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一、向韦德雄偿还借款2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2元。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年偿还5000元,4年还清债务;该款限于被执行人领取得单位年终奖金之日将5000元汇入法��的账户,再由申请执行人去法院领款。二、如被执行人领取得单位年终奖金后不按时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由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具体数额到时再进行计算)。本院认为,虽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履行期限较长,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领取得单位年终奖金后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恢复申请原生效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1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