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民初第2056号原告雷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林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双方同居生活,于2011年2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双方至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底起双方自动解除了同居关系,现因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所生女儿张某乙由原告雷某某具体抚养,被告张某甲不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张某甲享有子女探视权,原告雷某某有协助义务。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