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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肖汉莲与范运生、季友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汉莲,范运生,季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134号申请人:肖汉莲。委托代理人:余道才,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范运生。被申请人:季友云。申请人肖汉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运生、季友云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或冻结银行存款,保全标的额400000元。申请人肖汉莲自愿提供其银行存款80000元作为诉前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汉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肖汉莲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范运生、季友云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肖汉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