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牛书志与海战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书志,海战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1民初2186号原告牛书志,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战民,男,1974年9月2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武警医院南20米),组织机构代码77087238-2。负责人苏俊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腾飞,公司员工。牛书志诉海战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牛书志的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腾飞到庭参加诉讼,海战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书志诉称,2016年7月17日15时50分许,海战民驾驶豫D-×××××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在南石公路李庄乡烟站东侧路段由北向南上南石公路左转弯时,与沿南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由牛书志驾驶的豫D-×××××号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书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书志无责任,海战民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豫D-×××××号车在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牛书志的医疗费4534.59元、误工费9597.99元、护理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1095元、评估费100元,计16967.5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辩称,牛书志诉讼请求的数额过高,出院后的误工费不应支持,不同意牛书志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负担诉讼费、鉴定费。海战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15时50分许,海战民驾驶豫D-×××××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在南石公路李庄乡烟站东侧路段由北向南上南石公路左转弯时,与沿南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由牛书志驾驶的豫D-×××××号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书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6年7月27日,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宝公交认字(2016)第2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书志无责任,海战民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牛书志受伤后被送至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7月29日计12天,支付医疗费4534.59元。诊断为:1、左枕部及双侧顶部软组织肿胀,头皮下血肿;2、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3、脑震荡,4、××。住院病案显示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出院证显示出院后每个月来院复诊、拍片复查,院外继续休息二个月。2016年6月24日,平顶山市文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作出平文估鉴字2016年第70号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豫D-×××××号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失价值为1095元,牛书志支付评估费100元。豫D-×××××号车在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牛书志是平顶山天安煤业有限公司十三矿维修队巷修工,2016年1月至5月月平均实发工资为3929.42元,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9月12日没有劳动收入。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0482元/年。上述事实,有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6)第2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文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平文估鉴字2016年第70号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及医疗费收费票据,平顶山天安煤业有限公司十三矿证明、工资表、劳动合同书、上岗证、保险单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为此,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对牛书志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牛书志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534.59元,误工费5501.19元(本院酌定自住院之日起计算至出院后一个月为42天×3929.42元/月)、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2天×30元/天)、护理费960元(12天×1人×30482元/年,但牛书志主张80元/天以80元/天计),车辆损失1095元、评估费1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2750.78元。牛书志的损失12750.78元,应由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4534.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计4894.59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96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5501.19元,计6661.19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1095元、评估费100元,计1195元,合计12750.78元。牛书志诉讼请求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牛书志各项损失共计12750.78元。二、驳回牛书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海战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陶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永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此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