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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988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46号。法定代表人:殷纯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燕,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涛,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旭,住大连市。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林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