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诉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873号原告:张某,女,住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委托代理人:杜筠,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儒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