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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诉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873号原告:张某,女,住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委托代理人:杜筠,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儒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