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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晓明诉赵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赵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920号原告王晓明,男,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赵婷,女,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明诉被告赵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明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明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王晓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桂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雪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