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自诉人段定勇与被告人刘一武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刑初298号自诉人段定勇,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丁磊、李金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收到自诉人段定勇诉被告人刘一武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刘一武进行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段定勇自诉侵占一案,因自诉人缺乏罪证,本院依法向自诉人进行释明后,自诉人拒不撤回自诉,自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故对自诉人段定勇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段定勇提起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真 国审 判 员 王芸燕审判员韦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