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于宝满与刘维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宝满,刘维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708号原告:于宝满,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居民。被告:刘维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珍,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宝满与被告刘维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宝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宝满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