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淡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川LBH5**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方向往井研县方向行驶。08时06分,当该车行驶至乐井路9KM+900M处时,与行驶方向从右至左横过人行道的行人刘某某(怀抱万某某)相撞,造成万某某受伤,刘某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3月4日19时25分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乐公交认字【2016】第00057号)认定: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出警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本案肇事的川LBH5**号小型轿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本案赔偿已另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已于2016年9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4.5万元。诉讼中,被告人高某某补偿死者家属2.5万元(2016年9月19日已支付2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0.5万元),取得死者丈夫及子女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书、肇事车辆检验报告、到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鉴定意见、民事调解书、收条、欠条、谅解书、证人万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国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