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梁礼与大田县仙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梁礼,大田县仙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梁礼,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田县仙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福塘综合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56730818-8。法定代表人林诚嘉,执行董事。上诉人王梁礼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5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5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主要有:本案非合同纠纷,即使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也为提供劳务方,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应为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大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 旭审 判 员 张志历代理审判员 林玮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群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