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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甫雄与武英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甫雄,武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黄甫雄,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武英荣,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黄甫雄与武英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武英荣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武英荣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执1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