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甫雄与武英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甫雄,武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黄甫雄,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武英荣,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黄甫雄与武英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武英荣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武英荣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执1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